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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潘森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潘森富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森富發支付命令,惟於聲請時 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址外,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 別及特定該相對人之相關身分資料。經核本件之聲請,認有 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,以供本院審核該 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。經 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 補正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而聲請人已於113年1月22日 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收文、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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