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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圭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,依聲請狀內附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7條第4款 之約定,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,始得視為全部到期, 故請向債務人曾圭治催告繳款,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。(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 本)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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