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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之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前鎮區非本院轄 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 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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