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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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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王敬淳即黃敬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,42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黃敬淳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 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30,422元(含本金28,523元、利 息1,899元)及其中28,523元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( 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7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23元 王敬淳即黃敬淳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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