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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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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政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5,091元,及其中9 9,000元,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 違約金300元,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500 元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李政諭於民國104年9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 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 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 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 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 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。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8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99, 00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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