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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宸宇、何詩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,相對人何宸宇、何詩婷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40 萬元,故請提出聲請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一,得請求債 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文件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均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及違約金,故請陳明 是否請求本金,如是,請更正聲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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