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
聲 請 人 陳明賢即金安企業行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,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:
㈠發票人欄。(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「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
名」所載「金安企業行陳明賢」)。
㈡付款人欄。(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「高雄銀行屏東分行」)
。
二、請於補正狀具狀人處用印金安企業行之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
陳明賢之簽名或印文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