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
聲 請 人 杜裕豐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,向銀行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(不得以影本代之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