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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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
聲 請 人 陳志緯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,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:
㈠付款人欄。(應記載付款銀行「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」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