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教養費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   設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號     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郁博             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兩全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兩全勞工保險及健保投保單位 ,並就其所有之各項薪津債權逕予執行。經本院查得債務人 王兩全投保單位為銘恩興業有限公司,該公司所在地在台南 市南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