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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票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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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1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 債 務 人 胡秉穎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巷0號 債 務 人 許繡婕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債務人勞保資料(此部分尚未產生確定之 執行標的),並執行債務人胡秉穎所有不動產,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東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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