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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訴訟費用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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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   設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號     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郁博             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世昌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○0號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往來郵局,並就其薪資及存款債權逕予執行,經 本院查得債務人於高雄市新興郵局有存款債權,另勞保投保 單位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龍井營造有限公司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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