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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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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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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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進丁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
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
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
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
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對已於112年8月16日
死亡之債務人黃進丁聲請強制執行,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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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黃進丁聲請強制執行,揆諸前
開規定,其聲請與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