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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4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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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48號 債 權 人 郭晏佑 郭劉玉英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巷00 號 兼上列債權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俊杰 債 務 人 余英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7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3年1 月23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並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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