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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票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0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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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93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博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,有電子公文 書面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 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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