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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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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0號 債 權 人 王杰紘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信中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               設籍址: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 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亦有明文。故須應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,始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 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,如債權人已 指定執行標的,自應以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 院為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 存款及最新勞保投保資料,如查詢有結果並請求執行債務人 之存款及薪資債權,因聲請時尚無從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經查,債務人之住所地係設在高雄 市楠梓區,非屬本院管轄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,本件依法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 定移送該管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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