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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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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            設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      法定代理人 蘇淑娟  住同上     債 務 人 蔡明諺 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  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以如以債務 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,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 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(含信託受益權)為執行標的時, 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、事務所地等,為執行標的物所在地。 其管轄之執行法院,為該第三人住所地、事務所地等之法院 (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(上)第104 頁參照)。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之 薪資債權,經查,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係設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000號,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 市鳳山區,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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