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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公示催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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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康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康錦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號)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劉康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 元由被繼承人劉康錦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劉康錦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死 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1372號裁定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,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聲請對被 繼承人劉康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。 二、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,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、第127 條第4 項、第97條,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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