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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靜華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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