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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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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聲 明 人 謝月梅 一、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善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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