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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拋棄繼承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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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4號 聲 明 人 林秀文 一、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德松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、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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