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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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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相 對 人 鍾煌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鍾煌棋於民國106年10月3日,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與其獨資經營之天下企 業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1日,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 。嗣相對人與其獨資經營之天下企業行及第三人謝靜雯,於 110年10月28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,向聲請人借款7,700,000 元,到期日為112年12月29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清 償期屆至(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)後,相對人及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,尚欠本金4,186,000元及利息,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本票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煌棋、債務人鍾煌棋即天下企業行 ,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然逾期迄今,相對人及債務人均 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。   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         附表: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山鄉 新楓港 700 0 0 195.22 全部 重測前:楓港段465-7地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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