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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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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葦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本件經核放款借據,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 ,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 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「書面」通知或催告後,始得行使加 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,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 款(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)為依據, 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潘葦庭之「書面資料」及收件回 執影本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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