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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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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俊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瑞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之土地,於 民國112年12月1日因買賣,所有權人移轉登記為簡瑞隆,故 請陳具狀陳報「簡瑞隆」為本件之相對人,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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