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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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
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葉元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圭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
67建號,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
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
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