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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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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明森業已死亡,是請補正下列 事項: ㈠其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(第一至第四順位)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㈡除相對人蔡美麗外,如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,應 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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