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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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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 二千元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 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故聲請人應繳納2,000元之裁判費 。 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,及其上同段79建 號,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 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 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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