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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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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○○、乙○○及丙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。次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。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乙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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