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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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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王國益 相 對 人 周勝煌 上列抗告人王國益與相對人周勝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票字第46號裁定提 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,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87條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,且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所準用。末按民事訴訟法有關 送達、期日、期間及證據之規定,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,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抗告人遲至民國同年2月17日始行提 起抗告,已逾上開不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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