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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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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胡家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張桶貴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;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次按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, 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規定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桶貴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 惟查相對人張桶貴於民國83年6月1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 ,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。是依前揭規定,聲請人以無實體 法上權利能力及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,聲請對其 為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自屬非訟要件欠缺無從補正,於 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 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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