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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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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官景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信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,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。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本件聲請本票( 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0,000元、50,000元及60,000元)3 紙之提示日為113年12月16日,惟上開提示日為未屆至之日 期,聲請人顯無從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故請釋明上開本 票3紙之確切「提示日」(須明確載為年、月、日,並應注 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,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 提示之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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