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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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4號
聲 請 人 官景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信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陳報之補正狀附表,其中票
面金額新臺幣60,000元本票1紙,記載之發票日為113年7月2
6日(票載發票日為110年7月26日),提示日為113年10月28
日(尚未屆至之日期),故請更正上開本票之附表發票日及
陳報確切之提示日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