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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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號
聲 請 人 潘映紅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氏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二、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,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
國112年10月2日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