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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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3號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家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(票面金額新臺幣100,000元、發票日
民國112年6月20日)1紙之原本到院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