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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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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明 人 葉啓榮 聲 明 人 葉有仁 聲 明 人 葉有福 聲 明 人 葉有正 聲 明 人 葉綉眞 聲 明 人 葉秀緞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張葉綉英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鎮 ○○路00巷00號)之手足,被繼承人之子女張靜雯、張照明、 張胤屏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,父親葉逢辛、母親葉陳庚妹分 別於95年3月3日、86年6月24日死亡,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 定繼承人,此有屏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、戶籍謄本在卷可參。被繼 承人張葉綉英於112年11月12日死亡,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繼承人張葉綉英之遺產負擔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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