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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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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浦紹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浦幼童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 路0號)之子女,係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112年11月19日死亡 ,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繼承人浦幼童之遺產負擔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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