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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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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明 人 王德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王俊昇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市○○ ○路00巷00弄0號)之手足,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,父親王藻 文已於90年4月22日死亡,母親王曹鬆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2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,聲 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,此有戶籍謄本、案件查詢清單 在卷可參。被繼承人王俊昇於112年11月7日死亡,其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繼承人王俊昇之遺產負擔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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