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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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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9號 聲 明 人 郭懿萱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郭叁宜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中第5行及第17行關於聲明對被繼承人郭叁宜「拋棄繼承 事件」,應更正為「陳報遺產清冊事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另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明定,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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