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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假扣押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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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黃順仁即泰發青果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140,000元或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 臺幣416,74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16,740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 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台幣(下同)700,000元,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,詎自112 年9 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尚欠416,740 元,及其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,依約視同全部到期。依聯徵資料顯示,債 務人遲延繳款90至110天,信用已嚴重貶落。債權人於112年 12月28日、113年1月26日及113年2月17日查訪債務人發現大 門深鎖已無營業且無人應答,有逃匿情事,恐日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規定,聲請 供擔保就債務人之財產在416,740 元之範圍內,予以假扣押 等語。 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 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,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1 項、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債權人關於假扣押之請求,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、放款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借款契約為證 ,堪認其已對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。而就假扣押之原因, 債權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徵信資料及訪查紀 錄,顯示債務人多日未清償,其債信顯然薄弱,且已無營業 ,足認債權人日後顯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。本件 債權人對假扣押之原因亦為釋明,雖其釋明有所不足,惟其 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則揆諸前開說明,其假扣 押之聲請,於法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註: 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 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 始得聲請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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