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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撤銷假扣押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沛岑即福祥冰品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 第十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 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。從而,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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