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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明異議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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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劉治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112 年度司執字第68189號裁定提出異議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提出異議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異議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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