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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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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(000 年 度○○字第00號),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,且其業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, 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參 ,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狀,經核其內容,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,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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