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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訴訟救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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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 原 告 李育蓁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餘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(113年度家 補字第38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、民事起訴狀等件為證,經核其訴訟性質及內 容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揆諸上揭法 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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