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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特留分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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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 原 告 李秀惠 李秀芬 李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芳、李政達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與請求權基礎不明確,原告應補正本件對被告 請求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。 二、被繼承人李明朗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清冊、 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。如遺產中有不動產,應提出最新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(姓名資料勿遮蔽)。 三、被繼承人李明朗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);如有死亡者,其除戶戶籍謄本;如有代位繼承、再轉繼 承者,應提出被代位者、代位繼承者及再轉繼承者之戶籍謄 本。 四、原告應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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