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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塗銷繼承登記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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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 回本件訴訟。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先位訴之聲明固為「被繼承人丁○○所遺如附表1 所示之 遺產,應按如附表1 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」、備位訴之聲明固為「被繼承人丁○○所遺如附表2 所示之 遺產,應按如附表2 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原告2 人 及被告丙○○取得」等語,惟起訴狀內並未檢附附表1 、附表 2 ,難認原告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茲命原告應重 行提出有記載被繼承人丁○○所有遺產及分割方式之附表,並 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。 二、被繼承人丁○○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稅核定通 知書或免稅證明書。 三、被告丙○○、戊○○、己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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