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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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4號
聲 請 人 黃艷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0樓之0
上列聲請人聲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
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
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
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