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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離婚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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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翁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街000巷0號 代 理 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○○間○○○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 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關於○○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,免徵聲請費;○○○○○○部分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,各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另有關○○○○○○○部分, 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,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並為財產上之 請求者,關於財產上之請求,不另徵收費用。因此,本件調解聲 請費用為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5條 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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