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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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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蔡○柱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0○00號 非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(法扶)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。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蔡○麒、蔡○瑛、蔡○萍應分別自聲請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 (下同)8,000元,聲請人出生於民國40年,參考內政部統計處 公告簡易生命表,餘命超過10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,因定期給付涉訟,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故本件聲請 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,880,000元(計算式:8,000元×10年×12月×3 人=2,880,000元)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 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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