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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特留分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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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號 原 告 曾綉爤 李陳來網 林家瑩 蔣陳招弟 陳銓慶 陳俊吉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陳勇男 陳建璋 陳建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男等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(即其中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、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○號建物、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0○000 ○000地號土地)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898,627元【計算式 :14,250,552元×(1/8×1/2×5+1/16×1/2)=4,898,626.56元,元以 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,51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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