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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遺產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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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號 原 告 張芳維 張綉英 被 告 張銀樹 張孟囷 張世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信託登記、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回復繼承人公 同共有(此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,261,544元)、被告張銀樹應 返還繼承人新台幣(下同)6,000元及分割遺產(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為3,204,387元),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 ,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,261,544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63,073元,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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